close
第四章  罷 免
第七十條 (正、副總統罷免案之程序)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七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第七十二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相關罰則】§96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七十三條 (罷免案之投票日期)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七十四條 (罷免案之印製及投票方法) 【相關罰則】第三項~§91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七十五條 (罷免案之投、開票)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通過之標準)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七十七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七十八條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之限制)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慧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